江苏省: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体制和审计对象。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可设立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内部审计领导机构,切实发挥其在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审计项目批准、审计申诉复查等方面的作用。明确将党政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作为审计对象;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内管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进一步规范审计计划、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内容。内管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细化审计通知、公示、实施、报告等环节要求。在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关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考虑不同单位内管干部履职特点,分类细化审计内容,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内容。
进一步完善审计评价体系、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根据不同职务内管干部的职责要求,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各部门单位应当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全省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加大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积极推动各部门单位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湖北省武汉市:出台《武汉市贯彻落实<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力量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并实行分类动态管理。紧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突出主责主业审计,恪守审计权力边界,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审计重点等。
对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点事项予以规范,包括明确审计主体、统筹实施项目、收集相关资料、召开进点会议、座谈听取意见、重要事项报告、问题线索处理、特殊情形处理、书面征求意见、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关申诉办理、反馈审计情况等12个方面,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指导。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出台《县(市)区检察院、法院及党委工作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指南》
明确审计方向。即“审什么”“怎么审”“做什么”“怎么做”,明晰审计边界。
突出审计重点。根据各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将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法官员额制”“智慧检务建设”等重大改革任务、涉案款物管理情况等作为审计重点。
规范评价标准。通过在一定审计范围内对同行业多个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果进行横向比较、分析、研判,确定评价标准,为审计评价提供依据,增强审计成果的可利用性。